發布日期:2024-03-06 瀏覽次數:992
以下是一個關于新能源汽車企業固定資產采購時間選擇的納稅籌劃案例: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車企業,年銷售收入為10000萬元,利潤為2000萬元。A公司計劃購買一套全新的生產線,該生產線價值為1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市場預測,A公司可以選擇在當年年初或年底購買該生產線。
1. 當年年初購買
如果A公司在當年年初購買該生產線,則可以使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1)使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該方法對稅前利潤的影響較為穩定。根據稅法規定,該生產線的折舊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10%。使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后,每年可以抵扣的折舊費用為100萬元,折舊費用可與當年的銷售收入配比,從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與供應商協商付款方式。A公司可以與供應商協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該生產線,約定在10年內付清全部款項。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按照實際付款的時間點來確認固定資產的購買時間,并按照實際付款的比例來計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A公司可以在當年年初購買該生產線,并在未來的10年內分期支付款項,從而將固定資產的購買時間均勻地分布在未來10年的各年度中,進而降低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假設A公司可以在當年年初購買該生產線,并選擇使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根據稅法規定,該生產線的折舊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10%。每年可以抵扣的折舊費用為100萬元,折舊費用可與當年的銷售收入配比,從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該生產線的年折舊費用和應納稅所得額如下所示:
每年可以抵扣的折舊費用=100×(1-10%)=9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2000-90=1910(萬元)
應納稅額=1910×25%=477.5(萬元)
籌劃前應納稅額=2000×25%=500(萬元)
籌劃后應納稅額比籌劃前少500-477.5=22.5(萬元)
結論:通過在當年年初購買該生產線并進行納稅籌劃,A公司可以少繳納稅款22.5萬元。
2. 當年年底購買
如果A公司在當年年底購買該生產線,則可以使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1)使用加速法計提折舊。該方法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根據稅法規定,該生產線的折舊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10%。使用加速法計提折舊后,前兩年可以抵扣的折舊費用為240萬元和228萬元,折舊費用可與當年的銷售收入配比,從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與供應商協商變更合同條款。A公司可以與供應商協商將付款期限縮短至幾個月之內,并在年底前完成付款。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收到的折扣或折讓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因此,A公司可以在年底前完成付款,并將節省下來的資金用于投資或經營其他業務,從而增加企業的利潤和現金流。
假設A公司可以在年底前購買該生產線并選擇使用加速法計提折舊。根據稅法規定,該生產線的折舊年限為10年,殘值率為10%。前兩年可以抵扣的折舊費用為240萬元和228萬元(加速法),折舊費用可與當年的銷售收入配比,從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該生產線的年折舊費用和應納稅所得額如下所示:
第一個年度可抵扣的折舊費用=總價值的5/(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總價值的5/(10*(10-1))*(10-0)=55萬元
第二個年度可抵扣的折舊費用=總價值的4/(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總價值的4/(10*(10-1))*(10-1)=49.2萬元